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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職業訓練機構停辦或解散時,應檢附停辦或解散計畫書,記載下列事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一、停辦或解散之事由。
二、在訓學員之安排計畫,並以自行完成訓練為原則。
三、免稅進口訓練用品及受政府機構獎助添置訓練設備之處理方法。
四、賸餘經費及學員所繳費用之處理方法。
五、預定停辦或解散日期。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