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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
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
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
(一)堅固之構造,並確實與底框結合。
(二)所用材料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缺陷。
(三)高度在九十公分以上。
三、設置扶手時,應於周圍置有中欄杆及高度在十公分以上之腳趾板。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規定,於椅式吊籠不適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