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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人員資格及服務情形,實施查核。
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對於前項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查核結果,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有應改善事項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