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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顧問服務機構與其顧問服務人員之認可及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派員查核顧問機構之業務,並要求其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顧問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