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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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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完成登錄之產品,申報者應維持其與登錄資料所載之範圍、型式及功能相符,且實體不得與登錄事項相異。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申報者準備樣品,並就特定項目實施複測、抽驗或赴生產廠場實地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