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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對雇主設置或委託監測機構執行作業環境監測相關業務,得實施查核。
前項查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經限期令其改正者,雇主或監測機構應於限期內完成改正,並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第一項之查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並將查核結果公開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