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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鋼索,其安全係數依下列規定:
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
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
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
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