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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參與勞工福利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辦機關停止民間機構營運之一部並強制接管其一部營運者,就該強制接管之部分與未受強制接管部分之資產及營運之配合,及因配合所生費用之分攤比例,由民間機構與接管人協議之。
協議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調處之。調處不成者,由主辦機關裁決之。但主辦機關自任為接管人時,逕付主管機關裁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