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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資爭議仲裁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關係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本辦法或仲裁合意者,爭議當事人得聲明異議。但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
前項異議由仲裁人或仲裁委員會決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