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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而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之執行人員,應攜帶服務機關、機構之證明文件。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