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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漁船及船員在國外基地作業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收回證照之處分後,因漁船滅失,致處分標的
物不存在而不能執行時,依本法六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