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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港埠檢疫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為防範國際間傳染病之流行,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提供黃熱病、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或其他國際預防接種服務。
二、提供預防瘧疾或其他傳染病之藥品。
前項業務,得委由相關機關或醫療機構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