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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與相關產品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委託契約:
一、違反第四條第二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項之資格要件或第八條、第十一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項、第十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者。
中央主管機關終止前項委託時,應採行適當措施,繼續維持各項服務。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