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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懲戒及懲戒覆審委員會設置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共衛生師懲戒委員會於接受前條意見書,或於前條所定期間屆滿後未收受意見書者,應將覆審理由書及懲戒書卷送公共衛生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