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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醫療機構應將其開業執照、診療時間及其他有關診療事項揭示於明顯處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