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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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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民營退稅業者應按月檢附墊付外籍旅客退稅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其墊付之退稅款。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