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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委託檢定之機關(構)或團體應檢送委託檢定人員名冊表,報請民航局核准後,始得執行檢定工作。
經民航局委託辦理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或認可業務之機關(構)或團體,其檢定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大專以上畢業。
二、具有飛航模擬訓練設備工作相關經驗三年以上並經民航局審核或認可。
三、曾參與民航局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相關業務一年以上。
四、曾接受飛航模擬訓練設備檢定相關訓練。
五、熟悉相關檢定法規、標準、程序及工作指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