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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國際包機以外之不定期飛航、特種飛航或其他非營利性飛航,應於預計起飛三工作日前檢附申請書(如附件五)報請民航局核准,變更時亦同。申請非營利性飛航且載運非航空器上工作人員者,應另檢附為該等人員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前項經核准之飛航,以飛航通知單(如附件六)離到時間前後各二十四小時內為有效。
圖表附件: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申請書.PDF
附件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民用航空器飛航申請書.DOC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PDF
附件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核准民用航空器飛航通知單.DOC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