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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國籍船員僱用許可及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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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營運人因突發或緊急事故須臨時聘僱合格之外國籍船員在國外上船工作者,得先行僱用。
前項聘僱之補辦申請手續應於該外國籍船員上船服務之次日起三日內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