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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8/17 0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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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危險品裝載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塑膠容器及塑膠塞蓋及零件,凡與危險品直接接觸者,應具有抗阻該危險品損蝕之能力,並不與材料結合而生危險反應,或形成有害性之化合物,或導致容器及其塞蓋軟弱或失效。
容器之塑膠材料,應不致滲入其內裝物,如有機化合物等,並不致因老化或溫度之劇烈變化而導致顯著之軟化、脆化或變質。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