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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驗船機構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本國驗船機構聘用驗船師時,應依左列規定,報交通部備查。
一、驗船師姓名、年齡、籍貫及住所。
二、持有執業證書者,其字號及發給年、月、日。未領有執業證書者,其
學歷及經歷。
三、擔任工作及其地點。
驗船師解聘時,應將其原因及離職年、月、日報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