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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申請案審查作業,得設審查諮詢會。
全區性廣播事業或區域性廣播事業之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及繳交審查費與押標金,其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社區性廣播事業申請人之申請書及營運計畫,經審查諮詢會審查分數達七十五分以上者為合格者。
主管機關審議審查諮詢會所作成之審查合格建議後,通知審查合格者相關事宜,並公告審查合格者名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