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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事業對於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及再利用機構名稱,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對於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日期、種類、名稱、數量、再利用用途、事業名稱及賸餘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錄。
再利用機構之再利用產品銷售流向與數量,應作成營運紀錄。
前三項紀錄應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