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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電信號碼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數位發展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籌設者或經營者使用用戶號碼,應符合便利使用者及號碼有效使用之原則。
籌設者或經營者應按月更新租用及退租之用戶號碼統計資料,並至少保存三個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