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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韌性建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網路通信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三條所定應辦事項。但其約定之服務條件,不得低於前三條之規定。
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七條第三項及前條規定之作業流程限制。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