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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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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工程技術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頭端類比電視頻道之電視變頻處理器,相對於影像載波頻率加 0.2MHz 處之頻率響應差值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影像載波頻率減 0.5MHz 至影像載波頻率加 3.58MHz 區間內應在正負 1.5dB 以內。
二、影像載波頻率加 4MHz 處應在正 1dB 與負 2dB 之間。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