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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軍事運輸條例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鐵路運輸軍品之提取時間,依各鐵路規定辦理,如超過規定時間提取,鐵路對其超過之時間,核收貨物保管費,派有押運員者,核收貨物囤存費。
提取軍品,不隨即搬出車站時,依鐵路規定核收貨物囤存費。
鐵路運輸軍品提取時間,如遇暴風雨或天災事變時,得向車站申請視實際需要酌予延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