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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指定之機關、地方主管機關及核子反應器設施經營者依本法規定應辦理之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整備有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測試之;受查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