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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