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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游離輻射防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主管機關發現公私場所有遭受輻射曝露之虞時,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檢查或偵測其游離輻射狀況,並得要求該場所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或其他代表人提供有關資料。
前項之檢查或偵測,主管機關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