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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子能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關於必須進口之原子能研究、發展、開發、生產、防護設備,及原子能發電有關設備,應減免關稅;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