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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加氣站設置管理規則(91.01.16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加氣站業者應販售添有臭劑之車用液化石油氣。
前項臭劑之添加,應以液化石油氣洩漏於空氣中含量達容量千分之一時即可察覺臭味為標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