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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鹽政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不依照鹽政機關核定之鹽價抬高價格售賣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