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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海堤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防汛期間開始前完成下列各種準備工作:
一、備妥防汛搶險所需之土石料或混凝土塊。
二、防汛搶險所需之各種器材應預為調查登記。
三、預洽重型機械廠商配合調度。
前項第一款工作得洽當地河川分署協助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