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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驗證機構於契約期間內經依第十八條第一項查核結果符合,標準檢驗局得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內與其續簽訂商品驗證業務委託契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