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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製造廠商取得登記證後,應在其登記產品本體上
逐件標印內銷檢驗登記號碼或經核准登錄號碼,藉資識別;如本體過小無
法標印者,應在內包裝上標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