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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除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外,審議會應自經濟部通知申請人進行調查之翌日起一百二十日內對產業受害成立或不成立作成決議。
前項期限,必要時得延長六十日;延長期限及事由,應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