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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光碟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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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處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核發來源識別碼而製造母版者。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造母版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或為虛偽不實標示者。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將來源識別碼交由他人使用於母版之壓印標示者。
事業因過失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且其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