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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