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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興辦工業人使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興辦工業人申請核定擴展計畫時,應繳交審查費;未繳交者,不予受理。
前項申請核定擴展計畫之審查費,為每件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興辦工業人於繳納審查費後,有撤回或駁回申請者,審查費不予退還。
依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發工業用地證明書者,應繳納證明書費用,每份新臺幣一千元。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