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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園區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約僱人員升遷資格比照三級組員或三級技術員辦理。
技工、駕駛、工友或清潔工任現職滿三年以上,三年成績年終考核均列甲等,或四年內考核有三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或五年內考核三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並具有大專以上學歷者,得參加內部甄審,調升約僱人員職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