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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經濟部工業局協助產業發展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補助計畫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補助契約之約定停止撥付次
期款,並追回其應返還之補助款:
一、業務推動成效與計畫書所列內容差距過大,且未能於本局通知期限內
改善。
二、未依計畫推動業務或進度嚴重落後,且未能於本局通知之期限內改善
。
三、就計畫業務之完成,經本局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能於本局
通知期限內改善。
四、關於補助款之運用,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
報情事。
五、申請人辦理採購,補助款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達公告金額以上者
,違反政府補助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採購監督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
如有前項情形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計畫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