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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海域石油礦探採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投資合作人,非經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奉經濟部核准,不得將所經營海域石
油礦之全部或部份股權轉讓予第三人。
前項股權包括約定之權利與義務。
國營石油事業機構對前項股權有優先承讓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