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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防制毒品危害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查緝毒品人員之獎懲,應及時辦理。辦理防毒、拒毒、戒毒人員之獎懲,除辦理專案或對防制毒品危害有特殊貢獻或違法失職者,得隨時辦理獎懲外,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作為年終考績考核之重要依據。
第十條獎金、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獎勵之規定於檢察機關及其所屬人員,不適用之。
第十二條懲處之規定於檢察官,不適用之。檢察官之懲處依法官法第九十五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