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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1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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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兼任教師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資格者,學校於聘約有效期間,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按月為未具本職兼任教師提繳退休金。
前項所稱未具本職,指兼任教師未具下列身分之一:
一、軍人保險身分者。
二、公教人員保險身分者。
三、農民健康保險身分者。
四、勞工保險身分之下列全部時間工作者:
(一)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機關學校專任有給人員。
(二)非以機關學校為投保單位:
1.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全部時間受雇者。
2.雇主或自營業主。
3.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五、已依相關退休(職、伍)法規,支(兼)領退休(職、伍)給與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