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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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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
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