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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訴有理由者,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
依第八條第二項提起之申訴,申評會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特殊教育學校速為一定之措施。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