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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為健全本保險之財務制度,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本保險專戶。
保險人於辦理本保險結束後二個月內,若有結餘,應將結餘繳入專戶滾存支用,若有不足時,由該專戶填補之;專戶填補不足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填補之,保險人不負擔盈虧之責。
第一項之保險專戶,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