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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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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受託人或其代表人、負責人、董事或校長之配偶、三親等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受託學校之總務、會計、人事職務或工作;其擔任總務、會計或擔任人事職務之人員於簽約前或校長到任前已擔任者,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
前項違反規定進用之人員,各該主管機關應令受託人或校長立即解除其職務;受託人或校長未立即辦理者,各該主管機關得逕予解除其職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