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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學校及調查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審理結果之影響。
行為人疑似涉及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或第十八條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提供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閱覽。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